使用条款

使用条款

本条款规范您使用林克整形外科服务时所适用的权利、义务及相关条件。

生效日期:2011 年 6 月 20 日 — 林克整形外科

第 1 章 总则

第 1 条(目的)

本使用条款旨在规范会员(以下称"用户")就申请及使用林克整形外科(以下称"本院")所提供的各项服务(以下称"服务")时,用户与本院之间的权利、义务、责任、条件及程序等事项。

第 2 条(条款的效力与变更)

①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希望使用本服务的用户,并自其使用本服务时起发生效力。
② 本条款应在服务页面公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用户;用户在同意本条款并完成会员注册后,本条款即生效。
③ 本院认为有必要时,可修订本条款,并应依前项所述方式及时公告。但若属于影响用户权利或义务的重大变更,应至少提前 7 日公告。
④ 用户如不同意修订后的条款,可停止使用本服务并终止服务协议。

第 3 条(补充规定)

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依据《大韩民国医疗法》及其他大韩民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第 4 条(会员的定义)

本条款所称"会员",是指访问本网站,为取得客户身份及会员权益而提供姓名、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的个人。

第 2 章 服务使用协议

第 5 条(协议的成立)

在注册表单中出现"您是否同意上述使用条款?"的询问时,用户点击"同意"按钮即视为已同意本条款。

第 6 条(使用申请)

服务使用申请(会员注册)应由申请人在注册表单中填写以下事项:
1. 用户账号(User ID)
2. 密码
3. 姓名
4. 电话号码
5. 电子邮箱

第 7 条(申请的受理)

对于按第 6 条要求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的用户,本院应受理其服务使用申请。

第 8 条(受理的限制情形)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院可保留或拒绝受理其申请:
1. 因技术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。
2. 以虚假姓名或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的。
3. 未填写申请信息或填写虚假、错误信息的。
4. 以妨害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为目的申请的。
5. 因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曾丧失会员资格的。
6. 不符合本院另行规定的申请条件的。
7. 未同意使用条款及隐私政策的,其会员注册申请将暂不受理。

第 9 条(信息的变更)

会员在注册时提供的信息如有变更,应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及时更新。

第 3 章 服务的使用

第 10 条(服务提供的目的与范围)

本院以提供医疗服务相关信息为目的,无偿提供本服务。除依《大韩民国医疗法》规定须完成会员注册并登录后方可查阅的术后体会/评价外,其余服务均可不经会员注册使用。

第 11 条(服务的开始)

① 本院原则上在受理用户的会员注册申请后即开始提供服务。
② 如因业务或技术原因无法开始提供服务时,本院应在网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用户。

第 12 条(服务时间)

① 本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,每日 24 小时提供。但因业务或技术上的需要,本院可临时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务。
② 本院可将服务划分为若干部分,并分别设定各部分的使用时间。

第 13 条(帖子或内容的删除)

① 用户在服务中发布、上传或传送的内容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院可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删除:
1. 诽谤或损害本院、其他会员或第三方名誉的内容。
2. 传播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信息、文字或图像的内容。
3. 被认定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。
4. 侵害本院或第三方著作权等权利的内容。
5. 与本院所提供服务无关的内容。
6. 未经授权或未受邀请的广告、宣传性内容。
7.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账号或姓名所制作的内容。
8. 重复发布,或偏离该帖子原定目的的内容。
9.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院政策的内容。
② 本院可另行制定有关帖子管理的详细规范。

第 4 章 信息公开标准

第 14 条(信息公开的范围)

鉴于本服务基于公益目的无偿提供,本院可公开下列信息:
① 与手术技术及诊疗过程中使用药品相关的信息。
② 经患者同意公开的治疗后体会/评价(仅限登录后查阅)。

第 15 条(信息公开的方式)

前条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:
① 刊登于本院网站或其他网站。
② 收录于印刷物或宣传刊物。
③ 通过本院内的影音设备展示。
④ 其他本院认为适当,且不违反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的方式。

第 5 章 损害赔偿与争议解决

第 16 条(损害赔偿)

① 用户如违反本条款致本院受有损害时,应赔偿本院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害。
② 因用户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,致使第三方向本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、诉讼或其他异议的,该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,使本院免受损害。

第 17 条(免责)

①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同等事由致本院无法提供服务时,本院不承担相关责任。
② 因可归责于用户本人的原因所致的服务中断,本院不承担责任。
③ 对于用户因使用本服务而未获得预期收益所产生的损失,或因通过本服务获取信息所产生的损害,本院不承担责任;对于会员所发布信息的可靠性或准确性,本院亦不作任何担保。
④ 对于会员之间,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因使用本服务所产生的争议,本院没有介入或处理的义务。

第 18 条(准据法与争议解决)

① 本条款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,其准据法为大韩民国法律。
② 因使用本服务所产生的争议,发生于本院与用户之间时,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先行协商解决。
③ 如依前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,任一方均可依据《大韩民国民事诉讼法》向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
附则(2011 年 6 月 20 日)

公告日期:2011 年 6 月 20 日
生效日期:2011 年 6 月 20 日
本使用条款自 2011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,并持续有效,直至新条款取代之日止。